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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奇幻視界:2014國際科技藝術展
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103年竹藝博物館造型設計研習招生簡章
壹、為帶動竹工藝產業之提昇,並強化竹工藝產業發展競爭力,藉由造型設計研習結合設計師創意概念及當今設計元素的導入,透過工藝師協助傳授工藝技法完成作品的過程,讓竹與異材質搭配中發現新夥伴,轉化提升,啟發新思維。
貳、指導單位:文化部、南投縣政府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承辦單位:南投縣竹藝學會
參、研習日期:103年6月28日至9月7日。(每周六、日上課) 共計22天。
【理論設計課程每日預定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共計6天36小時;實作課程每日預定上午8點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共計16天112小時】。
肆、研習內容及師資:
1. 認識國內外工藝產品特色、相關工藝材料、工具、設備、技術認識與實作。
2.
認識文創產業、設計原理、設計流程、設計分享、設計趨勢、技術交流。
3 (1).胡佑宗: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兼任講師、點.心設計及50禮策展人
(2).盧祥華:大葉大學工業設計系副教授
(3).翁徐得:大葉大學造形藝術學系副教授、前國立台灣工藝發展研究所
(4).陳希聖:肆意設計設計總監
(5).林曉瑛:實踐大學工業產品設計學系助理教授
(6).賴進益:南投縣竹藝學會創會長
(7).蘇保宏:南投縣竹藝學會常務理事、大葉大學造形藝術系
(8).竹藝教師:林建成、涂素英、張彩淑、陳慶來
(研習內容及師資依需求做調整)
伍、研習地點: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竹藝博物館、南投縣竹藝學會、竹產業工廠、工藝師工作室、社區活動中心(研習地點依課程需求做調整)。
陸、保證金:研習學雜費全免,需須繳交1,000元保證金,於繳交作品後且缺席時數未達28小時發還,保證金請於報名時或6月28日開課時繳交。
柒、報名資格:
1、目前從事或有意於竹藝或相關工藝設計、生產之專業工作者。
2、國內外美術、工藝、設計等相關科系學生。
捌、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額滿為止(15至20名)。
玖、報名方式:
一、通信報名,通信請以掛號郵件並於信封上加註「造型設計研習」。郵寄至 :557南投縣竹藝學會(南投縣竹山鎮延祥路166巷5號林建成理事長收),
二、e-mail報名:bamboo.nt@gmail.com
e-mail報名:報名表請註明「報名造型設計研習」,並請電話確認,電話:049-2659317、手機0910-542123
拾、上課通知:預定6月21日前承辦單位以電話及e-mail通知。
拾壹、注意事項:
一﹒研習所需基本材料、工具與由本學會提供,公有工具、材料不得攜離現場。
二.為確定實際錄取研習人數,於接獲錄取通知後,請於上課日繳交保證金
,始完成錄取手續。
三.本研習課程、產品開發所需特殊材料、特殊工具及研習時間外之人、物力資源由學員自行負責。
四.研習結束後頒發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研習結業證書
五.學員作品需提供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無償展示一年後,始得領回作品。
六﹒若未達預定開班人數,保留辦理與否之權利。
七﹒研習期間如遇不可抗拒之颱風、疫情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保留終止或延期之權利。
拾貳、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告之。
拾參、簡章索取方式: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nthcc.gov.tw/
或南投縣竹藝學會網站 http://bamboont.blogspot.tw/
或請洽:南投縣竹藝學會理事長林建成,電話:049-2659317
手機:0910-542123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藝術科廖先生,電話:049-2231191#510
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文創之星 創意加值競賽
一、本須知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訂定之。
二、報名收件日期:
(一)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第二梯次:暫定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
(一) 參賽者應於第二點規定報名收件截止日晚間十二時前,將參賽提案製成12分鐘以內之影音、短片、動畫、文字、簡報、圖片…等不限型式之檔案,上傳至本部「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網址:iMatch.moc.gov.tw),逾上開規定期限者,本部將不予受理。(二) 報名單位應於完成網路報名後,下載並填寫「提案資料表」與「切結書」各一份,切結書需加蓋公司大小章(尚未設立公司或事業體者,請參賽團隊簽名),於報名期間內將正本郵寄至:「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133號10樓C室 文創之星創意加值競賽工作小組收」(以郵戳為憑)。
四、報名規定:
(一) 凡具有創意與熱情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組織型態不限之事業體均可報名。同一報名單位(含國民或事業體)每一梯次至多以報名二件參賽提案為限,同一件參賽申請案不得由不同單位重複報名,違反者,經本部通知限期改正一次,屆期不改正者,所有參賽提案均不予受理。
(二) 各參賽提案內容應為「以原創素材為加值應用之創意想法、作品或服務」。
(三) 報名單位應依參賽提案之屬性,於四類文創產業中自行擇一報名,再依成立公司與否進行分組選拔。產業類別及分組次序如下 :
A. 影視音類:
A1-文創事業組(已成立公司)
A2-創意團隊組(未成立公司)
B. 藝術與文化應用類:
B1-文創事業組(已成立公司)
B2-創意團隊組(未成立公司)
C. 數位內容暨出版類:
C1-文創事業組(已成立公司)
C2-創意團隊組(未成立公司)
D. 工藝與設計類:
D1-文創事業組(已成立公司)
D2-創意團隊組(未成立公司)
(四) 報名各類獎項之參賽提案,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列名為參賽者。五、各類組與獎項說明:
(一) 四類文創產業說明:
1. 影視音類:
包括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2. 藝術與文化應用類:
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3. 數位內容暨出版類:
包括數位內容產業、動畫產業、遊戲產業、出版產業。
4. 工藝與設計類:
包括廣告產業、工藝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
(二) 依公司成立與否之分組說明:
1. 文創事業組:
(1)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
(2)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2. 創意團隊組:
尚未成立公司之文創從業個人、團體或工作室等。
(三) 獎項說明:
1. 評審方式
(1) A~D組每組經初審選拔出20件進入複審
(文創事業10件,創意團隊10件)
(2) 複審選拔各組前10名進入決審
(文創事業5名及創意團隊5名)
(3) 決審選拔各組前6名得獎作品
(含文創事業3名及創意團隊3名)
(4) 以上初審、複審、決審實際入圍件數將徵詢評審委員意見,依收件、入圍比例 作調整。
2. 各類組將頒發
(1) 文創事業組各類第一至第三名,共12名。
(2) 創意團隊組各類第一名及第三名,共12名。
(3) 最佳人氣獎各類一名,共4名
3. 獎勵名額及方式如下:
(1) 文創事業組、創意團隊組
第一名:每類組獎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狀乙紙,另頒發獎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整,並得與有合作意願之決審委員簽署「合作意向書」。
第二名:每類組獎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狀乙紙,另頒發獎金新台幣壹拾伍 萬元整,並得與有合作意願之決審委員簽署「合作意向書」。
第三名:每類組獎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狀乙紙,另頒發獎金新台幣壹拾萬 元整,並得與有合作意願之決審委員簽署「合作意向書」。
(2) 最佳人氣獎:每類組獎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狀乙紙,另頒發獎金新台幣壹 萬元整。本獎項係公開由「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會員瀏覽並進行票選,各類組獲得最多票選之參賽提案,為該組之最佳人氣獎得主。
(四) 前款之獎項名額,本競賽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五) 參賽者之同一提案,曾獲本部獎補助者,基於同一提案不得重複獎補助原則,將不頒發獎金,但仍頒發獎狀並提供後續合作及資金媒合獎勵。
(六) 最佳人氣獎與各類組之獲獎者得重複,並累積領取獎金,獎金領取辦法與稅額規範依據本部規定辦理。
(七) 得獎者將獲得本部協助進行資金或相關合作媒合。
六、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提案之規定及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有未符合第三點、第四點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二) 本案除最佳人氣獎外,各類組獎項評審工作,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 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
(四) 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五) 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六) 為增加團隊之募資管道,將於初階課程中安排募資平台使用教學。 順利登錄募資平台者,可於決賽中獲得額外加分。
七、對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 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八、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九、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 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影音、短片、動畫、文字、簡報、圖片、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應為入圍、得獎之影音、短片、動畫、文字、簡報、圖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本競賽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 入圍及得獎影音、短片、動畫、文字、簡報、圖片、作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前項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影音、短片、動畫、 文字、簡報、圖片、作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
(四) 通過初賽者須派員參加「文創之星創意加值工作坊」培訓課程,將創意發想進階成具商業價值之提案簡報。
(五) 入圍者有配合接受相關課程培訓及深度輔導之義務。
(六) 入圍者與得獎者有配合接受本部相關後續追蹤、參與相關頒獎、媒合活動以及配合蒐編相關文宣品之義務。
(七) 得獎者應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十、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時間內,將獎狀及獎金繳回本部。
(二)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與本部文創之星創意加值競賽之各類獎項。獎狀、獎金未全數繳
回者,亦同。
(三) 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十一、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
十三、聯絡人: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電話:(02)25450075
官方網站http://imatch.moc.gov.tw/iMatch/Web/RG.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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