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臺中市第17屆大墩美展徵件

一、參賽資格:


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但每類限送壹件。
二.參賽作品為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者,主辦單位得取消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三.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之比賽中得獎、入選展覽之作品(含連作中部份作品)不得參賽。

二、參賽類別:

工藝、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數位藝術、攝影、版畫、水彩、油畫 ( 含壓克力、複合媒材 )、膠彩、篆刻、書法、墨彩等11類。

三、初審收件日期及地點:

101年4月6日至4月13日,繳交送件表暨作品8×10吋照片等相關文件,掛號郵寄臺中市政府文化局(40756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二段89號A棟8樓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註明「參加臺中市第十七屆大墩美展○○類」。

四、複審收件日期及地點:

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並於 101年6月9日至6月11日送作品原件參加複審。複審收件地點為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40359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

五、頒獎典禮:

101年10月20日(星期六)下午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中山堂舉行。

六、展出時間:

101年10月20日至11月8日於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展出。

七、獎勵:

(一)大墩獎:由各類第一名遴選出5名,除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外,另發給典藏獎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含稅)、獎座壹座、獎狀及典藏證書各壹紙。
(二)各類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三)各類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捌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四)各類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伍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五)各類優選:1至4名(總數不逾34名),獎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六)各類入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七)以上得獎者可獲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大墩美展」專輯壹冊。
(八)本屆各類優選以上得獎作品,將於102年安排至國外展出。

八、詳情請參閱

臺中市第十七屆大墩美展簡章,簡章備索:
(一)請於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
(二)附回郵信封函寄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40756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二段89號A棟8樓索取,
註明「索取臺中市第十七屆大墩美展簡章」字樣,
洽詢電話 04-22289111 # 25217 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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